第二十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