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港口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相结合。港口业务允许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投资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