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港口的生产需要和港区布局设置港口引航机构。

港口引航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和船舶的要求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引航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