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珠海港各港区及规划港区的港界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珠海港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划定界线报市政府审定并正式对外公布后,由港口主管部门设定界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