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珠海港各港区及规划港区的港界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珠海港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划定界线报市政府审定并正式对外公布后,由港口主管部门设定界标。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