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在港区内使用岸线、陆域或者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报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港区水域进行施工活动的,应当经珠海海事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