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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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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有效
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港口经营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投资者或者经营人负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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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