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检举、控告行为应予保密,并及时登记、调查、处理。求职者、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在劳动力市场活动中发生争议,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裁决,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