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在本市依法成立佛教协会、市道教协会、市伊斯兰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广州教区、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市基督教协会以及在市、区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