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和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的居民在本市从事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