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外国人违反本条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入境出境管理规定或者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