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因市政建设需要征用、拆迁宗教活动所,应当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除市政建设需要外,征用、拆迁宗教房地产和坟场,应当事先征得市有关宗教团体和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