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构筑物、坟场、各类设施、用品、文物、工艺品、宗教收入、所属企业、事业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