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建造寺庵、宫观、教堂、神庙、露天神像和佛像。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拆除、改建或者新建寺庵、宫观、教学,修建露天神像和佛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