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建造寺庵、宫观、教堂、神庙、露天神像和佛像。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拆除、改建或者新建寺庵、宫观、教学,修建露天神像和佛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