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本宗教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