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