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