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的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执行。街道、乡(镇)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