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的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执行。

街道、乡(镇)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

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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