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在健身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或者利用健身活动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