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