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独立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会经费的管理权限。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时,按规定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