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也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确需变更其工作岗位、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