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行政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