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七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包括:(一)劳动行政部门(含乡、镇和街道劳动管理工作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其他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个人或合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公益性服务;其他部门和个人或合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实行公益性服务,也可以实行营利性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