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计划、工商、城建、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