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涉及航道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务管理机构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