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涉及航道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务管理机构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