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