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