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农垦、畜牧、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积极营造防护林。煤炭、造纸等部门,应当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和原料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