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沙、取土等违法行为。已在森林经营施业区内擅自开垦的林地,应当由所在森林经营单位限期收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