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