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