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扶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应税、费。红十字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救灾、救济和发展红十字事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