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