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