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