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