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