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