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