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公布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