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