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负责维护。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