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