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