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服务资格证,同时收缴上述营运证件、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