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倒卖、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不得套用、伪造出租汽车号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