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或者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应当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举办前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