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规定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制定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