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