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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 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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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