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安排中对教育经费予以重点保障。

前款所称教育经费是指财政用于教育的基建经费、教育事业费、追加区教育经费、离退休教职工人员经费、公费医疗用于教职工的经费及其他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